有關報刊、雜志、出版等單位的職員在本單位的刊物上發(fā)表作品、出版圖書取得所得需要繳納個稅,具體征稅范圍是什么呢?
眾所周知稿酬所得屬于個人所得稅的一種,那么,稿酬所得的征稅范圍是什么,你知道嗎?一起來看看!
有關報刊、雜志、出版等單位的職員在本單位的刊物上發(fā)表作品、出版圖書取得所得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業(yè)務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46號)明確規(guī)定:
(1)任職、受雇于報刊、雜志等單位的記者、編輯等專業(yè)人員,因在本單位的報刊、雜志上發(fā)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屬于因任職、受雇而取得的所得,應與其當月工資收入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除上述專業(yè)人員以外,其他人員在本單位的報刊、雜志上發(fā)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應按“稿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出版社的專業(yè)作者撰寫、編寫或翻譯的作品,由本社以圖書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費收入,應按“稿酬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作者去世后,對取得其遺作稿酬的個人,按“稿酬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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