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寫錯名稱怎么處理,已經將發(fā)票開好后發(fā)現名稱寫錯了、不是在開的過程中發(fā)現名稱寫錯!下面就是相關的處理方式、快來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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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使用規(guī)定的補充通知》(國稅發(fā)〔2007〕18號)第一條第三項和第四項有關規(guī)定,視下列不同情形分別處理:
1.因開票有誤購買方拒收專用發(fā)票的,銷售方須在專用發(fā)票認證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單,并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fā)票的信息,同時提供由購買方出具的寫明拒收理由、錯誤具體項目以及正確內容的書面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出具通知單。銷售方憑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fā)票。
2.因開票有誤等原因尚未將專用發(fā)票交付購買方的,銷售方須在開具有誤專用發(fā)票的次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單,并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fā)票的信息,同時提供由銷售方出具的寫明具體理由、錯誤具體項目以及正確內容的書面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出具通知單。銷售方憑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fā)票。
先按下列規(guī)定申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fā) 票將錯誤發(fā) 票沖回,然后再開具正確發(fā) 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fā) 票使用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56號):
第十四條 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fā)票后,發(fā)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fā)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fā) 票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附件3)。
《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fā) 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
第二十條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guī)定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fā) 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fā) 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第二十五條 用于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專用發(fā) 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相符(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認證相符的專用發(fā) 票應作為購買方的記賬憑證,不得退還銷售方。
上面就是關于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寫錯名稱怎么處理的講解!大家想要獲取更多的資料或視頻,添加老師微信或者掃描屏幕下方的二維碼,都可以咨詢我們的客服來領取,想要學習更多相關知識,都可以在本網站進行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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