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開發(fā)收入免稅的會計分錄,信息化時代技術開發(fā)是很關鍵的!公司技術開發(fā)合同收入免交增值稅、給對方開具的是增值稅普通發(fā)票零稅率!下面就是詳細的內容、一起來看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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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增值稅條例規(guī)定,為生產免稅貨物而耗用的原材料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也就是要將這部分進項稅轉出計入成本。但是在購進項目部分用于應稅項目部分用于免稅項目的情況下,對于免稅項目應轉出的進項稅額,普遍認為比較科學I約方法是采用銷售額比例法,即用免稅項目的銷售額占總銷售額的比例來計算分攤應轉出的進項稅額。會計分錄如下: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不含稅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再將銷項稅額中的金額作為應免征的稅額進行結轉,會計分錄為: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如果納稅人銷售的項目全部屬于增值稅的免稅項目,有兩種情況:
1.如果納稅人開始購進貨物或者勞務時不準備或者不明確要用于免稅項目,而且生產過程中其用途發(fā)生了改變,最終全部用于免稅項目,即納稅人對外銷售的全部是增值稅免稅項目,其會計處理可比照第(一)種情況進行。
2.如果納稅人購進貨物或勞務時已經明確要用于免稅項目的生產或者銷售,其購進項目的進項稅額應計入采購成本,因而也不存在進項稅額轉出以及減免稅款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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