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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總函〔2013〕196號關于稅務檢查期間補正申報補繳稅款是否影響偷稅行為定性有關問題的批復

發(fā)布時間:2020-05-30 14:26來源:會計教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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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稅務檢查期間補正申報補繳稅款是否影響偷稅行為定性的請示》(晉地稅發(fā)〔2012〕118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山西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稅務檢查期間補正申報補繳稅款是否影響偷稅行為定性的請示》(晉地稅發(fā)〔2012〕118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稅務機關認定納稅人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行為是否屬于偷稅,應當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有關規(guī)定。納稅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且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的構成要件的,即構成偷稅,逾期后補繳稅款不影響行為的定性。

納稅人在稽查局進行稅務檢查前主動補正申報補繳稅款,并且稅務機關沒有證據證明納稅人具有偷稅主觀故意的,不按偷稅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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