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澳雙方稅務主管當局代表經過協商,同意將中澳稅收協定適用于澳大利亞新增加的礦產資源租賃稅(Mineral Resource Rent Tax)。該稅種是澳大利亞根據其國內相關法案設立,以鐵礦石項目和煤礦項目取得的利潤為征稅對象,與中澳稅收協定稅種范圍條款澳方所列的石油資源租賃稅實質相同。
中澳雙方稅務主管當局代表經過協商,同意將中澳稅收協定適用于澳大利亞新增加的礦產資源租賃稅(Mineral Resource Rent Tax)。該稅種是澳大利亞根據其國內相關法案設立,以鐵礦石項目和煤礦項目取得的利潤為征稅對象,與中澳稅收協定稅種范圍條款澳方所列的石油資源租賃稅實質相同。
本公告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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