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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的稅務處理分析

發(fā)布時間:2020-06-23 16:07來源:會計教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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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過案例來為大家講解“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的稅務處理分析”,下文以無形資產舉例,經(jīng)過攤銷和計提減值的非專利技術來償還商品欠款,具體的稅務處理與分析,都在下文中,請跟小編一起閱讀吧!

本文通過案例來為大家講解“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的稅務處理分析”,下文以無形資產舉例,經(jīng)過攤銷和計提減值的非專利技術來償還商品欠款,具體的稅務處理與分析,都在下文中,請跟小編一起閱讀吧!

2×20年6月18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銷售商品一批,應收乙公司款項的入賬金額為95萬元。甲公司將該應收款項分類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

乙公司將該應付賬款分類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負債。2×20年10月18日,雙方簽訂債務重組合同,乙公司以一項作為無形資產核算的非專利技術償還該欠款。該無形資產的賬面余額為100萬元,累計攤銷額為10萬元,已計提減值準備2萬元。10月22日,雙方辦理完成該無形資產轉讓手續(xù),甲公司支付評估費用4萬元。當日,甲公司應收款項的公允價值為87萬元,已計提壞賬準備7萬元,乙公司應付款項的賬面價值仍為95萬元,無形資產的公允價值93萬元。假設不考慮相關稅費。

稅務處理

(一)債務人的稅務處理

1.增值稅

根據(jù)財稅[2016]36號附件三《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十六款的規(guī)定,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fā)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在滿足相關規(guī)定的情況下,免征增值稅。

2.企業(yè)所得稅

新修訂準則下,債務重組是指在不改變交易對手方的情況下,經(jīng)債權人和債務人協(xié)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償債務的時間、金額或方式等重新達成協(xié)議的交易。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重組業(yè)務企業(yè)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下,債務重組是指在債務人發(fā)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書面協(xié)議或者法院裁定書,就其債務人的債務作出讓步的事項??梢姡髽I(yè)所得稅語境下的債務重組,必須滿足債務人發(fā)生財務困難,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務作出讓步這一前提條件。在此前提條件下,債務重組的所得稅處理區(qū)分不同條件分別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和特殊性稅務處理。

根據(jù)財稅〔2009〕59號第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企業(yè)債務重組,相關交易應按以下規(guī)定處理:

1.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應當分解為轉讓相關非貨幣性資產、按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清償債務兩項業(yè)務,確認相關資產的所得或損失;

2.債務人應當按照支付的債務清償額低于債務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所得;債權人應當按照收到的債務清償額低于債權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也就是說,債務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清償債務的所得=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債務重組所得。

再根據(jù)財稅〔2009〕59號第六條的規(guī)定,企業(yè)重組符合本通知第五條規(guī)定條件的,交易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規(guī)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企業(yè)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yè)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此條強調了,債務重組中債務人以股權支付的部分,滿足企業(yè)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yè)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才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也就是說,債務人非股權支付部分,不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至于本條中“企業(yè)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的涵義,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重組業(yè)務企業(yè)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附表的規(guī)定,債務人債務重組所得=債務人重組業(yè)務涉及的債務計稅基礎-債務人用于償付債務的資產公允價值??梢?,“債務重組所得”不包含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根據(jù)以上分析,我們認為,以非貨幣性資產清償債務,由于沒有涉及到股權支付,債務人無論是否滿足“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yè)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的條件,都不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

不滿足特殊性稅務處理,即按照一般性稅務處理進行處理。根據(jù)《關于企業(yè)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yè)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9號)第一條的規(guī)定,企業(yè)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xiàn),除另有規(guī)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據(jù)此,非貨幣性資產清償債務的所得,無論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還是債務重組所得,都應在重組當期一次性確認。

就案例來說,債務人乙公司以無形資產清償債務所得,包含無形資產轉讓所得和債務重組所得兩部分,其中無形資產轉讓所得=無形資產公允價值-無形資產計稅基礎;債務重組所得=債務計稅基礎-無形資產公允價值。則無形資產清償債務所得=(無形資產公允價值-無形資產計稅基礎)+(債務計稅基礎-無形資產公允價值)=債務計稅基礎-無形資產計稅基礎=[930000-(1000000-100000)]+[950000-930000]=30000+20000=950000-(1000000-100000)=50000元。

債務人賬面上“其他收益一債務重組收益”有70000元金額,其中減值準備2萬元的影響應在處置無形資產當期進行納稅調減,按理應在A105090進行調整,但非貨幣性資產清償債務的賬務處理并沒有A105090中項目“資產損失的賬載金額”實際數(shù)據(jù),只可得到“資產損失的賬載金額”的“虛擬”數(shù)據(jù),所以筆者認為應放在A105100一并調整;根據(jù)《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yè)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yè)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yè)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yè)所得稅。本案例中無形資產轉讓所得30000元免征企業(yè)所得稅,通過填寫《A107020所得減免優(yōu)惠明細表》實現(xiàn)。剩余20000為債務重組所得,應一次性繳納所得稅

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的稅務處理分析

需注意的是,筆者認為,一般性稅務處理欄中“稅收金額”50000元包含30000元免征企業(yè)所得稅,再通過填寫《A107020所得減免優(yōu)惠明細表》實現(xiàn)免征企業(yè)所得稅,“納稅調整金額”欄實際上就是非貨幣性資產清償債務時減值準備2萬元的納稅調減。

(二)債權人的稅務處理

本案例中債權人受讓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無形資產的公允價值(930000元)+發(fā)生的評估費用(40000元)=970000元,與賬面價值相差60000元。債務人的債務重組損失=應收賬款的計稅基礎-受讓資產公允價值=950000-930000=20000元,則匯算清繳時,調整如下:

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的稅務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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