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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納稅人不需要繳納滯納金

發(fā)布時間:2020-08-06 15:00來源:會計教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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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納稅人不需要繳納滯納金?因稅務機關的責而導致納稅人少交或者未交稅款的,不得加收滯納金。更多具體內(nèi)容,小編在下文做了詳細的整理,想要學習了解的朋友,快來一起看下文吧!

什么情形下,納稅人不需要繳納滯納金?因稅務機關的責而導致納稅人少交或者未交稅款的,不得加收滯納金。更多具體內(nèi)容,小編在下文做了詳細的整理,想要學習了解的朋友,快來一起看下文吧!

案例:

2020年7月,甲公司財務人員在對本公司上半年增值稅納稅申報情況復核時,發(fā)現(xiàn)該公司5月份發(fā)生了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但未申報確認收入。為此,自行做了補充申報,然而,金三系統(tǒng)卻提示甲公司需要繳納相應的滯納金。甲公司財務人員產(chǎn)生了這樣的疑惑,企業(yè)自查補繳稅款還需要繳納滯納金嗎?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

(1)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nèi)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2)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nèi)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3)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guī)定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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