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yè)營改增后銷售貨物并提供勞務如何征稅?自從我國推行營改增后,很多增值稅計稅方式與征收方法都發(fā)生了一定的變化,今天就是想來與大家分享建筑業(yè)營改增后銷售貨物并提供勞務的征稅方法,一起來探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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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1. 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chǎn)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fā))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2. 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qū)范圍內(nèi)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不適用《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印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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