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如果對房屋進行改建、買賣、拆除等行為,那么房產原值如何調整?也就是房屋擴建和拆除,何時調整房產原值?對于這個問題,小編今天在下文做了具體的整理與分享,對這個問題有興趣的朋友,快來一起閱讀文章吧!
問題:納稅人對房屋進行擴建和拆除,應于何時調整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答:納稅人新建、擴建、改建、調入、調出、買賣、拆除房屋等,均從變更、轉移、竣工或使用之次月起調整房產原值。
政策依據:
《福建省房產稅實施細則》(閩政﹝1986﹞93號)第七條規(guī)定:
“房產稅計稅依據規(guī)定如下:
……
(二)納稅人新建、擴建、改建、調入、調出、買賣、拆除房屋等,均從變更、轉移、竣工或使用之次月起調整房產原值。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其增值部分應加值計算,已拆除的房屋其減值部分可在原值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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