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節(jié)假日期間或者員工生日時,很多公司都會外購商品發(fā)放給員工作為公司福利。購買商品的費用是由公司支付的,財務人員應該做出相應的會計處理。下文整理了發(fā)放成品給員工會計分錄怎么寫的相關內容,如果你恰好在處理這方面的會計業(yè)務,可以閱讀文章內容作為工作時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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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購進時:
借:庫存商品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2、使用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庫存商品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3、期末計提職工薪酬:
借: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
外購的貨物假如做視同銷售處理,那計稅基礎可以參照購價,抵掉相關的進項稅后,實際增值稅負仍然是零,為簡化處理,故直接做進項稅轉出即可;
如果是自產的和委托加工的貨物,因為中間已經有人工,輔料等成本的加入,故需要統(tǒng)一做銷售處理,以均衡稅負.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guī)定,企業(yè)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fā)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guī)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根據上述規(guī)定:外購商品用于職工福利,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年底納稅申報時進行企業(yè)所得稅視同銷售納稅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因此,將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不作為銷售,將自制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要作為銷售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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