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個稅稅收協(xié)定大家多多少少都聽說過,我國近年來簽署的稅收協(xié)定將非獨立個人勞務表述為受雇所得個稅稅收協(xié)定中的“受雇所得”,且明確了與國際運輸活動有關的受雇所得的特殊處理。想必有很多跟境外有合作往來的小伙伴們會比較關注個稅稅收協(xié)定中的“受雇所得”的相關內容,小編已經整理在下面的文章了,大家可以參考一下。
對于個稅稅收協(xié)定大家多多少少都聽說過,我國近年來簽署的稅收協(xié)定將非獨立個人勞務表述為受雇所得個稅稅收協(xié)定中的“受雇所得”,且明確了與國際運輸活動有關的受雇所得的特殊處理。想必有很多跟境外有合作往來的小伙伴們會比較關注個稅稅收協(xié)定中的“受雇所得”的相關內容,小編已經整理在下面的文章了,大家可以參考一下。
在境外以受雇身份(雇員)從事勞務活動取得所得的居民個人。
一般性表述“締約國一方居民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資和其它類似報酬,除在締約國另一方從事受雇的活動以外,應僅在該締約國一方征稅。在締約國另一方從事受雇的活動取得的報酬,可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征稅?!?
我國目前對外簽訂的稅收協(xié)定受雇所得條款一般在第一款明確受雇所得的一般征稅原則,即應在締約國一方居民個人從事受雇活動的所在國(地區(qū))征稅。
第二款明確了受雇所得要在來源國(即勞務發(fā)生國)獲得免稅待遇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反之,只要有一個條件未符合,就構成在來源國的納稅義務。這三個條件是:(一)居民個人在有關歷年中或會計(財政、納稅)年度中或任何12個月(任何365天)中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停留連續(xù)或累計不超過183天;(二)該項報酬由并非該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雇主支付;(三)該項報酬不是由雇主設在該締約國另一方的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所負擔。
第三款對與國際運輸活動有關的受雇所得劃分征稅權作出了特殊處理規(guī)定。
舉例:
我公司2018年派遣5名員工到新加坡安裝調試生產線,工程一共持續(xù)4個半月,員工的工資薪金由我公司支付,請問他們需要在新加坡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答:根據我國與新加坡稅收協(xié)定,這5名員工2018年中在新加坡停留連續(xù)或累計未超過183天,且他們的工資薪金不是由新加坡雇主支付或代表該雇主支付,同時你公司未在新加坡構成常設機構,因此他們無需在新加坡繳納個人所得稅。
相關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外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協(xié)定(含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簽署的稅收安排)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xié)定〉及議定書條文解釋的通知》(國稅發(fā)〔2010〕75號)第五條、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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