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約定利益分配有什么風險,公司在創(chuàng)立初期,對于各自的訴求,我們完全可以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在章程中做約定。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還是會出現各種問題的。有時候口頭協商,很難有一個明確的結果。這些行為都會給公司的后續(xù)的發(fā)展帶來很多的隱患。
口頭約定利益分配有什么風險,公司在創(chuàng)立初期,對于各自的訴求,我們完全可以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在章程中做約定。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還是會出現各種問題的。有時候口頭協商,很難有一個明確的結果。這些行為都會給公司的后續(xù)的發(fā)展帶來很多的隱患。
【例1-4】 王某和李某擬共同設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雙方商定注冊資本暫定為100萬元。王某以現金出資90萬元,李某以現金出資10萬元。由于李某掌握關鍵技術,雖然出資較低,但希望能夠享受40%的分紅權,王某無異議。王某善于管理,希望能夠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李某也無異議。上述約定只是雙方的口頭協商,未在公司章程中體現。事后雙方聘請一中介機構把公司設立完成。
公司設立當年即獲利,分紅時,王某只給李某分了10%的紅利。李某提出異議,但王某不承認當時的口頭約定。
如果你是李某,你會如何解決這個問題?
本例中,李某持股比例10%,要求享受40%的分紅權并不違法。但由于該約定只是口頭約定,如果李某不能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該約定屬于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就無法得到法院的認可,也就無法享受到40%的分紅權利。
基于上述事實,若王某堅持不給李某40%的分紅,則李某可考慮如下解決方案。
放棄初次分紅,但要與王某協商,在公司章程中明確約定各自的分紅比例和表決權比例,并將修改后的章程在主管工商部門備案。
“患難容易富貴難”,這是合伙做生意最常見的問題。所謂“路遙知馬力,日久見人心”,既然初始的約定都可以矢口否認,那就很難保證類似的事情不再出現。長痛不如短痛,快刀斬亂麻,及早撤資,另起爐灶。只要技術仍在,只要干勁還在,一人經營,也許還會再開拓出一片不一樣的新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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