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稅率的通知
財稅〔2008〕167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財務局:
按照《國務院關于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的通知》(國發(fā)[2008]37號),現(xiàn)將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稅率問題通知如下:
一、將無鉛汽油的消費稅單位稅額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將含鉛汽油的消費稅單位稅額由每升0.28元提高到每升1.4元。
二、將柴油的消費稅單位稅額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三、將石腦油、溶劑油和潤滑油的消費稅單位稅額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
四、將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費稅單位稅額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zhí)行。原消費稅的政策規(guī)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依照本通知執(zhí)行。
附件 1、成品油消費稅稅目稅率表。
2、成品油消費稅征收范圍注釋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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