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試運行收入這個內容的賬務處理有很多小伙伴都不熟悉,甚至是第一天見。因此,小編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理解這個內容,特意為大家整理出了一些有關于在建工程試運行收入的會計分錄怎么做的具體內容,對此方面不了解的小伙伴們快來跟小編一起學習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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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2009〕79號)第三條規(guī)定:凡在納稅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
或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按照企業(yè)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
因此,小編認為,對于在建工程試運行收入,可以這樣做:
借:銀行存款
貸:在建工程--其他支出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按相關會計制度規(guī)定,上述公司自建工程發(fā)生的支出,應計入"在建工程"科目,在建工程試運行期間發(fā)生的費用,
借:在建工程(待攤支出)
貸:銀行存款、原材料
試運行期間的產品或副產品對外銷售或轉為庫存商品,
借:銀行存款、庫存商品
貸:在建工程(待攤支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132號)規(guī)定,企業(yè)在建工程發(fā)生的試運行收入,應并入收入總額征稅,而不能直接沖減在建工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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