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會貞 中級會計師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稅務變更的時間要求如下:
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如實提供下列證件、資料,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①工商登記變更表及營業(yè)執(zhí)照;
②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
納稅人按照規(guī)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fā)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資料到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①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
②其他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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