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考試涉及到的簡答題題型,是只有經濟法科目中才存在的題型,重點考試考生對知識點的記憶以及掌握,要求考生思路清晰。那么接下來小編就來給打擊總結一下會計中級經濟法科目歷年真題(簡答題),一起來看一下吧,希望小編的文章可以更好地幫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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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答題
2018年7月14日,甲公司從乙公司購買了辦公設備,合計20萬元,雙方約定以商業(yè)匯票付款。7月15日,乙公司簽發(fā)了一張以甲公司為付款人、以乙公司的債權人丙公司為收款人、金額為20萬元商業(yè)承兌匯票。甲公司經提示在匯票上簽章承兌。該匯票在交付給丙公司時,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保證人。甲公司遂請求丁公司保證,丁公司提出需以甲公司設定抵押為保證生效條件,甲公司承諾設定抵押,丁公司以保證人身份在匯票上簽章,并注明“該保證以甲公司提供抵押為生效條件”。丁公司保證甲公司付款,但票據上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和保證日期。匯票到期后,丙公司獲悉甲公司財務狀況不佳,遂直接向保證人丁公司請求付款,丁公司拒絕付款,理由如下:(1)匯票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和保證日期,保證無效;(2)甲公司未提供抵押,保證不生效;(3)即使保證生效,持票人應先向被保證人請求付款,只有在被保證人不具有還款能力時才由保證人付款。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和票據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不考慮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問題:
(1)丁公司拒絕付款的理由(1)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由。(參考教材P187)丁公司拒絕付款的理由(1)不成立。根據規(guī)定,保證人在匯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的,已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匯票,出票人為被保證人。保證人在匯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保證日期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因此,匯票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和保證日期,并不會導致保證無效。
(2)丁公司是否需要承擔保證責任?簡要說明理由。(參考教材P187)丁公司應承擔保證責任。根據規(guī)定,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3)丙公司可否直接向丁公司主張票據權利?簡要說明理由。(參考教材P187)丙公司可以直接向丁公司主張權利。根據規(guī)定,被保證的匯票,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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