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是企業(yè)經濟活動的管理,考主觀題的概率會比較大,像合同法中的要約與承諾、實際履行原則、無權代理等都是其重點內容,要約是可以撤銷的,但是出現(xiàn)了某些情況就不能撤銷,那在銷售過程中什么是承諾呢?可以看看中級會計《經濟法》中的合同法是什么文章內容。
合同法是對企業(yè)經濟活動的管理,在中級《經濟法》科目中占比還是非常大的,歷年考試都多有涉及,尤其是主觀題,考察的綜合性強,對考生理解力、記憶力及綜合運用能力要求都非常高。
1、要約與承諾
(1)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②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2)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fā)規(guī)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構成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3)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fā)出承諾,或者在承諾期限內發(fā)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時到達要約人的為新要約;但是,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除外。
(4)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fā)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外,該承諾有效。
(5)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shù)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2、實際履行原則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3、無權代理
(1)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實際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由當事人簽名蓋章之后合同成立,在簽名之前,其中一方履行主要義務且對方接受,這個合同也算是成立,看完中級會計《經濟法》中的合同法是什么后,知道了什么是合同法,還有什么想了解的可以點擊上方的卡片領取資料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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