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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1.承諾應當具備的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如由代理人作出承諾,則代理人須有合法的委托手續(xù)。
(2)承諾必須向要約人作出。
(3)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4)承諾必須在有效期限內作出。
2.承諾的方式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
根據交易習慣或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承諾也可以不以通知的方式,而以通過實施一定的行為或以其他方式作出。
如果要約人在要約中規(guī)定承諾需用特定方式的,只要該種方式不為法律所禁止或不屬于在客觀上根本不可能,承諾人在作出承諾時就必須符合要約人規(guī)定的承諾方式。
3.承諾的期限
①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fā)之日開始計算。
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
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信方式做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②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guī)定到達:
a.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b.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4.承諾的生效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承諾也可以撤回。承諾的撤回是指受要約人阻止承諾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承諾的遲延)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fā)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承諾的遲到)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fā)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在承諾期限內)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其實這叫反要約)。
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內容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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